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时间:2010-08-11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二)无正常人陪伴的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

(三)乘客提出超载要求或者其他违章要求的;

(四)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乘车的;

(五)乘客的要求违反出租汽车管理其他规定和治安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乘客不得破坏车内设备、设施和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付车费:

(一)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二)因车辆故障或者驾驶员的原因不能继续行驶的;

(三)未按乘客要求如实给付出租客票的。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使用文明语言,规范执法行为。可以通过流动检查、设点检查或者根据举报采取各种合法有效的方式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依法收集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或有关视听资料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调查或包庇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营运服务质量档案,对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限制其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相关业务。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年审内容,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非法营运:

(一)无营运许可证照或持过期、伪造、无效营运许可证照从事营运的;

(二)非营运车辆招揽乘客从事营运行为的;

(三)非营运车辆接受电话、网上租车预约,到指定地点承载乘客的;

(四)乘客证实其所乘坐非营运车辆正在从事营运活动的;

(五)非营运车辆擅自安装出租汽车营运标志和设施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限期办理过户手续,对原经营者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新经营者处以3000元的罚款;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吊销相关营运手续,收回《特许经营权证》;继续营运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或审验不合格继续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营运,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超过12个月未年审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擅自超越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一页 页码:[<< 1 ...3 4 5 6 7 8 >>] 下一页 共8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的资料
· 本溪市住宅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2010-08-11]
· 本溪市城市房屋搬迁管理办法 [2010-07-14]
· 安阳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10-06-30]
· 对《关于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请示》的复函 [2010-06-17]
· 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治安管理规定 [2010-03-22]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