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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时间:2010-08-11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有偿出让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及与此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第七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设立安全、技术、财务、营运、调度、统计、投诉、保洁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三)有企业章程和与经营配套的营运管理制度;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驾驶员;

(五)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少于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

(六)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和从业人员教育场所;

(七)符合出租汽车规定车型的车辆数量不得低于50辆。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服务企业除应具备前款(一)至(六)项规定的条件外,提供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的车辆数量不得低于100辆。

第八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特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

(三)有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四)与自愿选择的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签订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服务协议。

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自愿选择服务企业属挂靠关系,特许经营权不变。

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办理相关营运许可和相关证照后,方可营运。

第十条转让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营运许可和证照后,方可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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