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违反国家和省、市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赔礼道歉,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擅自设立许可事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的;
(四)超越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许可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八条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检查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赔礼道歉,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擅自实施检查的;
(三)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七)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赔礼道歉、退还款物、赔偿损失,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待岗教育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给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处分: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依据,随意实施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幅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