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
(一)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窨井缺失、损坏,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及时修复;
(二)通过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收到窨井缺失、损坏有关信息的,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情况属实的,当即设置警示标志,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及时修复。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窨井修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条窨井由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
窨井为共有的,由产权人协商确定一家管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管辖权限的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进行协调确定。维护管理费用由各产权人共同承担。
政府建设的窨井,办理移交手续前由负责建设的单位维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后由接收的单位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窨井管理人应当接受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并应当做到:
(一)健全窨井管理档案;
(二)建立窨井日常巡查、维护和抢修制度;
(三)向社会公开抢修值班电话;
(四)及时填埋废弃窨井。
窨井管理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井盖、井箅、井座移位、缺失、破损以及井体下沉、塌陷等危及交通安全情形时,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窨井管理人接到修复窨井通知、投诉举报,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
(一)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
(二)对需要维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修复。
主要道路上的窨井井盖、井箅的正位、更换、补缺,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投诉举报4小时内完成;其他道路上的,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投诉举报6小时内完成。
第十三条因窨井渗漏、井座不稳定或损坏造成窨井周边路面破损、窨井与路面之间高度差不符合路面技术标准等状况的,由管理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破损路面的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