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城市出租汽车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出租汽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各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四条安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可委托其客运管理机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 组织开展行业优质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活动;
(三) 会同有关方面编制行业发展规划;
(四) 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
(五) 受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权益;
(六) 开展法制教育,做好行业培训|工作;
(七)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八)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行整体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总量控制、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转让。有偿出让应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