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是指可以利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资源属全民所有,必须依法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三条 敦煌市水务局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对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
第四条 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市水务局负责全市的取水登记、审查、发放许可证、收取水资源费等工作。
第五条 凡市辖区内直接从河流、水工程内取水或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
第六条 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市水务局统一进行综合考察与调查评价,提出开发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市水务局备案。
第七条 用水量较大的专业用水规划,经市水务局审定,报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照合理用水和科学用水的原则。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需要;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期、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综合平衡水资源,科学利用地表水,控制超采地下水,以优化管理为目标,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经济效益。
第九条 限制发展高耗水量的工业企业。确需建设的必须经市水务局批准,核定供水量,并采用节水技术措施。
第十条 凡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必须有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市水务局审批,并办理临时取水许可证,方可取水兴建,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正式取水许可证。新建工程对水资源造成破坏的,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或负担经济赔偿。后果严重的,及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计划用水制度,辖区所有单位都要采用先进节水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均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