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水水资源保护:划定地下水限采区、超采区、保护区,地下水水质保护、治理;
2、地表水水资源保护:河流排污调查摸底,城市、城镇饮水水源及水源地保护,农村饮水水源地保护,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3、水质监测网站建设、设备购置,河流及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水质监测规划。
(二)水源建设和节约用水具体使用范围:
1、城镇生活供水工程建设,乡镇生活集中供水工程建设,解决农村生活用水工程;
2、工业生产节水工艺改造,农业生产高新节水工程建设,节水型生活建设综合试点补助。
(三)水政水资源管理具体使用范围:
1、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水利执法队伍建设补助;
2、水法宣传、教育、培训,水利政策研究工作;
3、同级征收水资源费工作经费;
4、水资源规划、调查评价,水量调度、编制分配方案,编制水资源公报、水质公报,节约用水科学研究及推广应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水资源需求管理研究;
5、省政府、水利部确定的其它重要项目。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为水资源管理专用资金。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甘财农〔2006〕16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水资源费使用办法的通知。由市水务局编制年度计划,市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以收定支,连年结转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可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水法规和本办法,市水务局和其它部门可视其情节,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做如下处理:
(一)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理。
(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责任赔偿损失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