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提交的取水登记表及附具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取水名称、地点、方式和用途是否与原批准的一致;取水量及年分配是否合理;用水设施及节水措施是否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效果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对取水申请及取水登记表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的发给取水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取水单位和个人补充改正。
第二十二条 凡经市水务局批准许可,并发给取水许可证,在市境内引提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取水的主管部门交纳水资源费。
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直接从河流、泉源、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四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取水的;
(二)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
(三)其它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用地表水;
(二)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
(三)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利发电按实际发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
(一)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二)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
(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半年征收一次,农业用水一年征收一次。敦煌市财政留成80%,上划酒泉市财政10%,省财政10%。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水资源保护及监测,水源建设和节约用水,水政水资源管理。
(一)水资源保护及监测具体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