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全市的水资源费分工业、城镇生活、生产、农业灌溉,由市水资源办公室直接收取。
第十三条 水文、城建、旅游、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地质矿产等部门要配合水务局做好水资源的研究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水资源研究、开发、利用和保护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环保局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测和监督管理。禁止向河道、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源地排放有毒有害液体及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禁止倾倒垃圾。
第十五条 保护自然植被。在水资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渠道统一规划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涵养水源。禁止在泉域、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开荒、毁泉、打井、爆破、葬坟、淘金、放牧等。
第十六条 市水务局要监督、监测水资源利用现状,监督管理水质,保护好地下水及泉域的观测设施、并按规定时间认真观测,定期取样化验,严格管理程序。
第三章 取水管理
第十七条 引提地表水用于农业的,由所在地水利管理所(站)向市水务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引提地表水用于工业或人畜饮水的,由引水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水利管理所(站)申请,经审查后报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农村提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单井为单位向所在地水利管理所(站)申请,经审查后上报市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城市提取地下水的单位或个人,以单井为单位直接向市水务局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 下列取水免于许可登记:
(一)为家庭生活及家禽、家畜饮用分散取水的。
(二)用人力(手压泵)、畜力(水车)和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土井)。
(三)无自建引取地表水和抽取地下水设施而使用自来水或其他供水单位供水的。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取水登记表,取水单位填写的登记表要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取水个人填写的取水登记表,要由取水者本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