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3 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伤亡、失发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环境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外交部,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由外交部联系,按照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信息。
4.3.4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所在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辖区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4 指挥和协调
4.4.1 指挥协调机制
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