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1)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州环境应急指挥部、市州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级响应:
(1)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准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市州、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2.3 Ⅱ级响应:
(1)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
(2)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3)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4.2.4 Ⅰ级响应:
(1)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省环境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