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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4-30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以下简称土地核验)。

一、土地核验的适用情形

建设项目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划拨决定书的批准完成建设后,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核验。

以单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为依据,实施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分期进行土地核验。

建设项目以多份出让合同或多份划拨决定书为依据的,分别对照每个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内容进行土地核验。

二、土地核验的管理主体

土地核验按照“谁出让(审批)、谁核验”的原则,由签订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市或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其土地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实施。

三、土地核验的内容

土地核验检查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是否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一)建设主体;

(二)用地范围、面积、用途等用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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