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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0-04-30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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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验合格的证明

经核验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合格证明》。

属于分期验收的,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分期项目的最后一期核验应当对整个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复核,并核发最后一期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分期)核验合格证明》。

(六)核验不合格的处理

经核验未通过的,向申报人发出《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核验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内容和要求。整改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可重新申请土地核验。

核验中发现涉及违法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另行立案予以行政处罚。

五、执法文书和信息化管理

土地核验使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编制的格式化执法文书(见附件),并纳入土地行政管理信息化系统统一管理。

六、档案

土地核验的工作档案是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监督管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执法机构应当在结案后及时整理立卷并按规定移送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七、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土地核验职责。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土地核验情况按月上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土地核验工作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抽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可以采取暂缓办理、撤销土地核验结论或重新核验等措施。

八、参照执行

国有土地租赁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的核验,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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