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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时间:2010-04-29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与管理,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网络。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暂扣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并可以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四)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

(五)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

第七十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非法批准用地的,应当责令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提请行政监察机关、银行、审计、税务等单位予以协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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