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9-09-25
实施日期:2010-01-01
实效性:有效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09年8月12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由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划所划定的规划区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实现规划区城乡覆盖。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