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注重闽南方言环境的修复。在普及普通话前提下,提倡青少年讲闽南话;推进闽南文化进学校工作,将闽南语教育列入学校选修课程;在市教师进修学院设立相关师资培训;在各类学校开展闽南民歌、童谣等的吟诵、演讲比赛;提倡公务员学习闽南话;在广播、电视中增加闽南方言节目,形成有利于闽南文化保护的语言环境。
4、注重对传承人的扶持和培养。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以项目带人才的方式对传承人的传承活动给予一定的经济资助和相应的荣誉。
5、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的保护、维修力度,使闽南文化的物质载体在文化生态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
6、加强对台、对外的闽南文化交流,增强闽南文化的影响力和创造力。
(六)资料信息中心建设
依托厦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成立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资料信息中心。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整理,建立档案,形成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数据库。
建立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网站,扩大闽南文化在现代传媒条件下的影响。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区政府和市台办、发改委、贸发局、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文化局、环保局、旅游局、侨办等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主要职能是:审议通过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实施方案;设立专项资金及分配使用;监督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各阶段实施方案的落实;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市文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对保护区建设进行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一名联络员,定期参加办公室联席会议。
2、成立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厦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聘请各相关学科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职能:对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各项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供在保护、保存、展出和修复文化遗产方面所遇到的艺术、科学和技术性等问题的专业咨询;承担部分文化遗产鉴定、保护、展出和修复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对保护区的工作和项目进行评估、评议。
3、支持和鼓励闽南文化研究会等民间文化团体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凝聚民间力量,开展保护活动。
4、各区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具体实施部门。各试点、展示区和传习中心要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资金保障
1、市区两级政府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展示区和传习中心建设、环境修复建设及其他各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