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09-28
实施日期:
实效性:有效
晋政发[2008]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同时,由于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和发展方式粗放,全省生态环境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将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为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特编制《山西省生态功能区划》。
第一章生态功能区划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节生态功能区划指导思想
生态功能区划是实施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进行省域生态环境建设、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经济规划的基础。生态功能区划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生态学原理,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增强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形成演化规律的基础上,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理论为指导,进行生态功能区划,指导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
第二节生态功能区划原则
主导功能原则:生态功能的确定以生态系统的主导服务功能为主。在具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地域,以生态调节功能优先;在具有多种生态调节功能的地域,以主导调节功能优先。
区域相关性原则:在区划过程中,综合考虑流域上下游的关系、区域间生态功能的互补作用,根据保障区域、流域与全省生态安全的要求,分析和确定区域的主导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