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六)与产权证所载内容不符的;
(七)依法公告拆迁、征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城镇房产转站时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共同共有房产转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房产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自有份额,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出售租赁中的房产,房产所有权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已出租的房产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对新产权人和原承租户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房产转让当事应签定订书面转让合同。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产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四)房产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房产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房产转让合同文本由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房产转让,应到房产转让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房产权属证书及相关土地使用证
(三)房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须交验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四)共有房产、出租房产、享受补贴购买、建造的及优惠出售的房产转让,须交房产共有人、承租人或补贴、售房单位的证明。
(五)购买属于在集体土地上的城镇房产,须交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单位公有房产转让,须交验对该房产有处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七)单位向职工优惠出售公有住宅的,须交验经批准的售房方案;
(八)其它有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