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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19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四)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六)与产权证所载内容不符的;

(七)依法公告拆迁、征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贴购买、建造的城镇房产转站时按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共同共有房产转让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房产的共有人有权处分其自有份额,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其它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出售租赁中的房产,房产所有权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已出租的房产出售后,原租赁合同对新产权人和原承租户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房产转让当事应签定订书面转让合同。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二)房产的坐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四)房产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房产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房产转让合同文本由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进行房产转让,应到房产转让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个人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房产权属证书及相关土地使用证

(三)房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须交验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四)共有房产、出租房产、享受补贴购买、建造的及优惠出售的房产转让,须交房产共有人、承租人或补贴、售房单位的证明。

(五)购买属于在集体土地上的城镇房产,须交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六)单位公有房产转让,须交验对该房产有处分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七)单位向职工优惠出售公有住宅的,须交验经批准的售房方案;

(八)其它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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