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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办法

时间:2010-03-18  来源: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村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主城区规划范围以外,村庄(指行政村,下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人口在2万人以下、建成区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下的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有利于保护耕地、保护环境与发展乡镇企业、推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符合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的规划意识、环境保护意识的教育,提高村民的文明素质。

第五条 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工作。

一般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县(含县级市、矿区,下同)域村镇体系专项规划,并对村镇规划进行审批,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本省的有关技术规范,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并做到超前性、科学性、可行性相统一。

第八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应邀请有关专家对村镇规划进行论证。

第九条 一般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应按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第十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

(二)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

(三)确定乡(镇)、村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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