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
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
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
(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
(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
(七)负责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