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09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道路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义务交通值勤纠察队伍是群众性的交通管理组织,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纠正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车辆牌证、检验

第六条 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非机动车牌、证实行统一管理,并可根据城市

发展规模、道路状况和社会需求,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非机动车牌、证的核发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第八条 非机动车牌、证的申领、换(补)领和非机动车过户、转籍,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三轮车、助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

(二)自行车、人力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理。

第九条 凡申领非机动车牌、证的,必须年满十六岁,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但十二周岁以上的可以申领自行车牌、证。

第十条 本市居民、驻宁部队人员和外籍、外地在宁就读的学生,分别凭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学生证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每人限于申领一辆自行车牌、证。

在本市暂住满一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凭暂住证、务工证或者营业执照和购车发票,每人申领一辆自行车牌、证。

第十一条 本市单位公用的自行车和运送生活垃圾、燃料的人力车,凭购车发票、单位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牌、证。

第十二条 暂住本市以及驻宁部队人员,外籍、外地在宁就读的学生和单位公用的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专用牌、证。

第十三条 残疾人申领残疾人专用车牌、证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疾;

 
上一页 页码:[1 2 3 4 5 >>] 下一页 共5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的资料
· 我院管委会主任仇保兴会见南京市秦淮区委书记一行 [2016-03-17]
· 阳建强-南京市工业遗产的整体保护与规划 [2015-09-09]
· 南京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2014-04-22]
·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3-12-31]
· 南京市河西区,低碳生态智慧城建设的先锋 [2013-07-05]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