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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

时间:2010-03-09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三)直行和左转弯车辆驶入右转弯专用道的;

(四)驾车违章带人或者逆向行驶的;

(五)驾车拐逼他人的;

(六)一人同时驾驶两车的;

(七)驾车未按规定携带有关牌、证的;

(八)车辆在道路上滞留、影响交通的;

(九)在明令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暂扣车辆,并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运载超过规定的不可解体物品,不按规定时间在城区通行的;

(二)违反禁行时间、禁行路线、禁行区域行驶的;

(三)人力车、三轮货车载人的;

(四)三轮客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

(五)人力车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

(六)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带人的;

(七)醉酒后驾车的;

(八)无牌、证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九)非本市籍牌、证的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六条 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将其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暂扣车辆,注销牌、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涂改、伪造、重(冒)领车辆牌、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

(二)所驾非机动车与车辆牌、证不相符合的;

(三)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车辆:

(一)被市人民政府明令淘汰的和非法拼装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二)私自变更、铸刻、销毁非机动车钢印号码或者发动机号码的。

第三十九条 逾期未申领牌、证或者牌、证失效的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予以暂扣车辆,并责令其补办手续。

第四十条 擅自安装非机动车棚架、边斗、机械动力等附加装置的,予以暂扣车辆,并责令其拆除或者依法强制拆除附加装置。

第四十一条 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四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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