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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时间:2010-03-08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低保对象人数提出农村低保金年度需求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和实际需求按进度及时拨付低保金。

第二十三条农村低保金以市、县财政筹集为主,困难地区由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农村低保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农村低保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省、市民政部门对农村低保申请、初审、审核、批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低保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农村低保待遇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待遇,追回冒领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为申请农村低保待遇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申请不予审核、批准的;

(二)为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人员办理低保待遇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农村低保待遇的;

(四)挤占、挪用低保金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0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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