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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03-04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五章 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镇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切实保护和改善村镇的生态环境,推广使用适用农村特点的沼气、秸秆汽化等清洁能源。

第三十六条村镇应当逐步设立垃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

第三十七条村镇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

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新建和改造的村镇公共厕所,应当符合国家二类水冲式标准。新建的房屋,应当建有三格化粪池的厕所。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整治村民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

村镇主要道路和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有专人清扫保洁。

村镇基础设施的维护、保洁单位和人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植树造林、美化环境,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污染村镇水系、违法占用或填埋村镇水面。

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四十一条在村镇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指定地点堆放建筑材料、垃圾、肥料、柴草及其他杂物;

(二)损坏村镇公共设施;

(三)设置露天粪坑或者随意倾倒粪便;

(四)占用公共绿地、防护林地,擅自砍伐树木;

(五)在村民公用饮用水源地建造污染型企业、厕所、畜禽圈或者排放污水。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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