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卫生巡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自觉配合卫生部门的监督、监测,防止各种流行疾病通过客货运输站场和车辆进行传播。
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依法有义务协助配合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控制及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站内各项服务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和更新,保证各项服务标志醒目,各项设施的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危险货物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测、防火、防爆等安全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九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为旅客提供下列服务:
(一)保持站场整洁卫生并配备空调及饮水设施,为旅客提供良好候车环境;
(二)配置显示屏公布营运班车线路、起止经停站点、始发时间、班次时刻、班车车型、里程价格以及禁带物品、限运物品;
(三)实行联网售票,方便旅客购票,售票时明确告知旅客乘坐班次车型、车况、票价等基本情况;
(四)维护站内秩序,履行站场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旅客安全;
(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投诉台,接受旅客对违反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按规定期限答复处理。
客运站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通道。
第二十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经营,不得改变站场规模和服务功能。客运站场售票厅内不得设置其他经营项目,候车室内的其他经营项目占地面积不得超过该区域面积的20%。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货运站场经营者不得委托没有经营资质的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搬运装卸和运输,不得将不同性质的货物混装。
危险货物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场的承压液化气罐车和其他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定期检验情况进行查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客货运输站场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客货运输站场管理规范和管理标准;
(二)协调解决客货运输站场在建设、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客货运输站场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