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货运输站场有效使用证明、验收合格证明和场地平面图;
(四)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
(五)业务操作规程;
(六)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七)相应的设施、设备证明;
(八)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货运站场分为一般货物货运站场和危险货物货运站场。
危险货物货运站场是指为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以及进行危险货物的仓储、配载等经营的设施和场所。
危险货物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卫生、质量技术监督、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货运站场经营的,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颁发的设立批准书;
(二)转运、装卸设施以及救助、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有关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明。
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客货运输站场的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客运站场需要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至少提前30天向原审批机关登记,并在经营场所附近公告;货运站场需要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不得拒绝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营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车辆进站停靠和营运。
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必须按确定的停靠点进站营运,不得在城区内道路和高速公路上任意停靠,招揽旅客。实行定线、定班的客运车辆必须进入规定的客运站场载客。
第十六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做好旅客行包和随身携带物品的检查工作,严格查堵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发生重大或者紧急情况,应当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