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的燃油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燃油二轮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残疾人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疾;
(二)持有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三)持有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明。
第八条 申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牌证,必须凭购车发票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非机动车牌证的申领、换(补)领、过户,申请人凭本车牌证和交易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按申领非机动车牌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非机动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可以到原发牌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补(换)领或者重新申领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装载、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搭载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