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携带行驶证;
(三)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酒后不得驾驶;
(五)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不得在市区禁鸣区域内鸣喇叭;
(七)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等安全设施不全的助力车;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夜间行驶应当使用夜行灯;
(十)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十八条 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
第十九条 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专用停车场(库、点)。
单位内部无条件配建、增建非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库、点)的,可与就近单位商请提供场地停放或者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点及其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对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停放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停放。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1996年10月18日颁布的《南京市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办法》和2002年5月30日颁布的《南京市助力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