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管理,保障开发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发挥开发区对本市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利用外资、出口创汇为主,致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技术先进、环境优越、产业结构合理、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现代化工业新区。
第四条开发区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积极推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
第五条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六条开发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开发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第七条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编制开发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公布和组织实施开发区有关行政管理规定;
(三)依照权限管理开发区财政、国有资产、审计和统计事务;
(四)统一规划、组织建设、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五)负责开发区对外经贸合作和招商引资、进出口业务的管理,依照权限核准、备案、批准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办理开发区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的申报;(六)管理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人口、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事务;
(七)监督和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八)管理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事务,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