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政策性补贴发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定向配售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以下简称政策性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三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实物配售和政策性补贴发放方式实施。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审计、统计、价格、税务、总工会、金融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住房保障人员,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区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籍(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市区单身人士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二)年龄需满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