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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时间:2010-02-05  来源:南昌市人民政府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第四十七条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管理不力、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199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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