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活的文物,也是风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研、生态、观赏和科普价值。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是全社会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建城(1991)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地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核实,立档桂牌,公布名单。挂牌应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挂牌时间,对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还应立说明牌进行介绍。
第三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发动群众保护古树名木,并参照本规定组织和指导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 一般养护
第四条 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人 ),制定并落实管护措施。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 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的新、扩、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要求,并在施工期间落实养护措施。
第六条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或作为施工支撑点和固定物,严禁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发现伤疤和树洞要及时修补,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一级古树及生长在公园绿地或人流密度较大、易受毁坏的二、三级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围栏,围栏与树干距离不得少于2米,特殊立地条件无法达到2米的,以人摸不到树干为最低要求。围栏内土壤表面可种植三叶草等豆科植物,以保持土壤湿润、透气。
第八条 每年应对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生长异常需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养护措施,并采集标本存档。
第九条 根据不同树种对水分的不同要求进行浇水或排水。高温干旱季节。根据土壤含水量的测定值,进行浇透水或叶面喷淋。根系分布范围内需有良好的自然排水系统、不得长期积水。无法沟排的需增设盲沟与暗井。生长在坡地的古树名木可在其下方筑水平梯田扩大吸水和生长范围。
第十条 古树名木长时间在同一地点生长,土壤肥力会下降,在测定土壤元素含量的情况下进行施肥。土壤里如缺微量元素,可针对性增施微量元素,施肥方法可采用穴 肥、放射性沟施和叶面喷施。
第十一条 修剪古树名木的枯死枝、梢,事先应由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制定修剪方案, 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修剪要避开伤流盛期。小枯枝用手锦锯掉或铁钩钩掉。截犬枝应做到锯口平整、不劈裂、不撕皮,过大的粗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锯口应涂防腐剂,防止水分蒸发及病虫害侵害。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树体不稳或粗枝腐朽且严重下垂,均需进行支撑加固,支撑物要注意美观,支撑可采用刚性支撑或弹性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