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病虫害情况,采用综合防治措施,认真推广和采用安全、高效、低毒农药及防治新技术,严禁使用剧毒农药。使用化学农药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树体高大的古树名木,周围30米内无高大建筑时,应设置避雷装置。
第十五条 对古树名木要逐年做好养护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特殊养护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生长在不利的特殊环境,需作特殊养护。进行特殊处理时需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全过程需由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做好摄影和照像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土壤密实、透水透气不良、土壤含水量高,影响根系的正常生命活动,可结合施肥对土壤进行换土。含水量过高可开挖盲沟或暗井进行排水。
第十八条 人流密度过大及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可在根系分布范围内进行透气铺装(一般为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透气铺装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透气性,应根据地面的抗压需要而采用不同的抗压性材料。透气铺装可采用倒梯形砖铺装、架空铺装等方法。
第十九条 因地下工程漏水引起地下积水,需找到漏点并堵住;因土质含建筑渣土而持水不足,应结合换土,清除渣土,混入适量壤土。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建立古树名木保护档案是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的基础工作,档案包括:1、古树名木登记表;2、古树名木养护记录表;3、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均需由主管单位向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论证核实后填表存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重大历史背景和纪念意义的巴枯死的古树名木应在原地立牌说明。
附录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这样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