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车油联控、标本兼治,强化法治、创新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城市联防为核心,排放尾气定期检测、超标车和排气故障车限期治理、城市道路区域限行为辅助,从而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削减单车尾气排放强度,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目标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国家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全面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鼓励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快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Ⅰ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Ⅰ标准)的机动车,逐步淘汰未达到国家第Ⅲ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简称国Ⅲ标准)的柴油机动车,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2010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Ⅲ标准的车用成品油,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供应符合国Ⅳ标准的车用成品油。
(三)2010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车用成品油储运机构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
(四)2010年,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管理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初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定期检测、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治理维修和淘汰报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提高环保准入门槛
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源头控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未列入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目录的新车,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机关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在用机动车转入、过户前必须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过户手续。对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车辆选型实行尾气排放达标环保审核监督,严把环保准入关,制定相应的促进公务用车、公交车、营运车辆更新淘汰激励政策,鼓励率先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