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协调和部门协作
成立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召集人,发改(物价)、经委、贸粮、公安、财政、环保、交通、工商、质监、建设等部门和中石化、中石油等单位为成员,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加快制定有关政策和制度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我市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快完成《湖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和《湖州市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全面规范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组织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建设,各级应根据当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力量,并投入必要的资金和设备保障。市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与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县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推进联防联控
本着“相互合作、相互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城市联防联控,在长三角主要城市实现统一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标准、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和高污染车辆限行管理,实现标志互认,共同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大力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危害性及其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人民群众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教育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加强机动车辆的保养和维护;建立超标排放机动车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冒黑烟车辆;设立城市无车日,大力倡导“少开一天车”和“绿色出行”等活动,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机动车型,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共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