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检测力度,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
严格实行定期检测。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检测条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方法,对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2010年10月1日起必须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在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之前必须采用双怠速法;对重型汽油车定期检测,统一采用双怠速法;对柴油车定期检测,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逐步采用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进行。经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牌证,不得通过年审。检测机构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政策或者标准进行收费,鼓励实行社会化运营。
加强机动车排气路检执法和停放抽检。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协作,强化路检执法和停放抽检。重点对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无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高排放车型及目测明显可见污染物的车辆进行路检;重点在用车大户(拥有机动车10辆以上的单位)及营运车辆集中停放场所进行停放地抽检。路检执法和停放地抽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畅,现场抽测应该快捷、便利、文明地进行,不得收费,不得扣押车辆及其证照。对定期检测、路检执法和停放地抽检不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跟踪监管。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未在限期内维修合格即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三)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机动车环保达标水平
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分类管理。按照国家制定的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对检测合格的在用机动车发放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标志,实施分类管理。对无标志或者持特定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应加大抽检力度,同时公安部门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按环保分类标志,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外埠机动车辆长期(连续7天以上)在我市城市道路行驶的,应符合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
鼓励淘汰、报废高排放机动车。要积极落实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要求,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汽车和“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制定促进公交车更新淘汰的激励政策,鼓励公交车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机动车,减少公交车排气污染。
加强超标排放机动车管理。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超标排放机动车的管理。交通部门应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管理,机动车维修企业必须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获得经营许可,并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维修企业弄虚作假的,由交通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无法修复的在用机动车,由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四)逐步提高油品质量,构建车用成品油供应网络
按照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分阶段目标要求,工商、技监、贸粮等部门要加强燃油品质管理,构建车用成品油供应网络,大力推广清洁车用成品油,不断提高车用成品油油品质量。推进车用成品油储运单位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环境监督管理,按照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车用成品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全面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向出租车和公交车等高频使用的车辆推广清洁燃料和替代燃料。
(五)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建立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机构能力建设,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体系。依托现有检测资源,加快现有检测设备的升级改造,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依据全省统一的机动车排气检测联网技术规范和标准,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加强检测数据等信息的统一管理,形成全市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定期发布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年报,公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定期检测、抽测信息,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