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

时间:2010-01-11  来源:资源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林业发展,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状况,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建设、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全面负责。

市和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护、培育、利用与管理工作。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经营、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

农业、水利、土地、城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林业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林业建设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

公益林的确认,由区、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依法审定。

第七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以单独或者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林业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九条对林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依法承包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上营造的林木,归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二)承包或者租赁林地、荒山、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所有;

 
上一页 页码:[1 2 3 4 5 >>] 下一页 共5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沈阳市林业建设保护条例 的资料
· 关于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 [2016-01-11]
· 广州市流溪河流域保护条例 [2014-04-22]
· 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 [2013-12-31]
·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 [2013-12-03]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传统建筑保护条例 [2013-11-25]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