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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10-01-08  来源:中国绿色建筑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四)未制定电磁辐射监测方案或在监测中发现异常未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制定电磁辐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对军用设施、 装备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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