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吉林省建设厅
颁布日期:2009/7/3
实施日期:2009/7/3
实效性:有效
吉建招〔2009〕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际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投标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直各有关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7月3日印发
校对:招投标处 高云鹏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选择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实施选择确定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招标人无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并参加选择确定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是指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的评审专家组。
第四条 选择确定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投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标、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标业务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