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情况、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在吉林省建设信息网(http://zb.jljsw.gov.cn)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要求的报名条件、报名办法等事项;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六)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六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前应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2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代理机构和未中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一)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系数;
(五)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设备、类似项目业绩;
(六)招标代理初步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工作周期、保障措施等主要内容;
(七)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应当密封,并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审、中标
第十九条 开标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送达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一致,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