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4/28
实施日期:2009/4/28
实效性:有效
梅市府〔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建设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梅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突出客家名城的人文和自然特色。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自然环境特色:地理环境、生态环境;
(二)人工环境特色:城池格局、空间形态、传统风貌、民居建筑、商业店铺、宗庙祠堂、风景名胜、古井名泉、古树名木等;
(三)文物和历史建筑、重要历史遗址(迹)及其周围相协调的环境;
(四)经鉴定公布的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各种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内涵的纪念设施;
(五)依法应保护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