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安徽省池州市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9/4/29
实施日期:2009/4/29
实效性:有效
池政〔2009〕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公园和风景区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4月7日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池州市公园和风景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园、风景区的管理,创造环境优美、卫生洁净、秩序良好的园区、景区游览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以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
本规定所称风景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公园、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土地、山体、岩洞、石刻、湖面,树木花草植被、野生动物、塔、亭、廊、桥、铺装、灯具及配电控制系统、音响系统、喷泉等建、构筑物都属管理内容,应严加管护。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公园、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公园、风景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保护公园、风景区自然生态环境;
(二)保持公园、风景区内各种设施整洁、完好,运转正常。定时开闭灯光、音响、喷泉;
(三)维持良好的游览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