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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9-12-23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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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颁布者: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9/11/4

实施日期:2009/12/1

实效性:有效

济政办发〔2009〕4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十一月四日

济南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物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安置房维护管理需要,提高安置房住户居住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过程中向被拆迁居民提供的回迁和异地安置住房。

第三条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坚持“政策扶持、属地管理、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政府对辖区安置房及配套经营性用房的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负总责,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在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建设、房管、物价、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城管执法和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安置房使用管理和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含乡镇政府,下同)负责指导、监督安置房物业管理工作,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与物业交付

第五条安置房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应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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