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日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 自汉区第七届人民代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川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城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必须有利于城市的改造和建设。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对军事设施、人防工作、城市公用设施、文物古迹、教堂、寺庙、园林设施、古树名木以及代管房产的拆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建、工商、粮食、教育、公安、供电、邮电、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顺进行。
第二章拆迁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计划、建设规划用地等批准文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拆迁期限。
第十条具有法人资格和拆迁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办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