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地方法规 >>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时间:2009-12-14  来源:中国绿色建筑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后10日内,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人等有关事项公告被拆迁人,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下列手续:

(一)居民户口迁入、分户;

(二)房屋调整分配、互换、买卖、析产分割、分户、出租和抵押等;

(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因出生、军人复转、婚姻嫁、大中专学生分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须持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同被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安置、补偿协议应当规定安置用户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补偿形式补偿金额、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拆迁人与被迁拆人达不成协议履行协议发生争议时,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新局面书后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逾期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招待裁决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在复议或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拆迁工作进行检查,被检查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必须如提供资料、反映情况。

第三章拆迁安置

第十五条拆迁人必须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拆迁居民住房,在原地或就近安置的,按原居住面积拆一还一;全户迁往新开辟住宅区定居的,按原居住面积增加25%予以安置。

因设计原因,超安置居住面积在3平方米 以下的,被拆迁人不找补差价。

出租一的私有房屋,拆迁人只安置承租户,不再安置私房产权人。

第十七条拆迁生产、营业、办公用房,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按拆除的原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拆迁范围内一切违章建筑和贫下中农期的临时性建筑,均应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代为拆除,并不予安置。

第十九条从拆迁房屋开始到安置完毕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 下一页 共5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银川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的资料
· 银川市生态规划 [2015-08-06]
· 银川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13-11-18]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03-21]
·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2012-02-27]
· 银川市建筑节能条例 [2012-02-27]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