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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时间:2009-12-08  来源:重庆市规划局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二条 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处分 命令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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