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在听证会上,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了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经听证人合议决定中止听证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中止听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会延期或中止的事由消失后5日内重新举行听证会,并将听证有关事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四)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终止听证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并依法作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时,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利害关系人名单,并协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知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四条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本规定的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事项而未组织听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公示暂行规定》(渝规发〔2006〕52号)和《重庆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暂行规定》(渝规发〔2006〕5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
附件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公示的公告文书格式
XX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修改公示的公告
XX项目位于XX区(县、自治县)XX街(镇)XX号,建设单位是XX公司。目前,XX公司申请(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对该项目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于X年X月X日-X月X日在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XX建设项目现场对修改情况进行公示、告知听证权利。具体内容请登录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网址为: )或到XX建设项目现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