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核实参会人员身份、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 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情况;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陈述意见;
(八)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名盖章的,记录员应记录在案;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十)听证人、公众陈述人合议,合议记录由参加合议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记录员、公众陈述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的审查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情况;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的陈述内容;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人、公众陈述人的合议意见;
(八)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一)听证会上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无反对意见的;
(二)听证会上有反对意见,但反对的理由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
(三)听证会上有反对意见,反对的理由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但经合议有超过2/3以上合议人数同意的;
(四)因公共利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再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听证会延期的,或者听证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延期,并经其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申请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的2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组织部门同意延期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通知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