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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公示听证暂行规定

时间:2009-12-08  来源:重庆市规划局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核实参会人员身份、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 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审查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情况;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四)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公众陈述人陈述意见;

(八)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名盖章的,记录员应记录在案;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十)听证人、公众陈述人合议,合议记录由参加合议的人员签名。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人、记录员、公众陈述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其他听证参加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三)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四)行政许可审查人陈述的审查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情况;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公众陈述人的陈述内容;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人、公众陈述人的合议意见;

(八)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听证笔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一)听证会上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无反对意见的;

(二)听证会上有反对意见,但反对的理由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

(三)听证会上有反对意见,反对的理由与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有关,但经合议有超过2/3以上合议人数同意的;

(四)因公共利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撤回听证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不得再对同一事项要求听证。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听证会延期的,或者听证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延期,并经其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申请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的2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组织部门同意延期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通知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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