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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回购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1-25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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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对回购房屋的使用进行管理,并定期将房屋回购和使用情况报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备案。

区县属配套商品房转让和使用,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本试行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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