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安置房源的回购条件
市属配套商品房已安置房源的回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满2年,且无任何产权纠纷;
(二)房屋产权人他处有房,且无住房困难问题。
四、回购的价格
房屋回购价格参照市场评估价的一定比例,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房屋产权人按本试行办法规定,将房屋转让给回购实施部门的,免收政府收益。
五、回购的流程
(一)条件审核
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受理被回购房屋产权人提出的房屋回购申请,并根据本试行办法对回购房屋的条件进行审核。
(二)价格协商
区县房管部门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协商确定评估公司,由协商确定的评估公司对回购房屋进行评估,并根据本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与房屋产权人协商房屋回购价格。
房屋评估费由区县房管部门承担,并可计入回购成本。
(三)签订合同
区县房管部门出具房屋回购的证明材料,明确房屋回购的具体单位或动迁公司等相关事宜,并盖章确认。
区县房管部门明确的单位或动迁公司与被回购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转让双方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四)办理登记
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区县房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证明材料,办理回购房屋的房地产登记手续。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不再注记“配套商品房”字样。
六、回购房屋的使用和管理
回购房屋必须用于市重大工程、重点旧改项目动迁安置,并在动迁协议中明确安置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回购房屋供应后,不受5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
回购房屋的安置价格,由区县房管部门结合回购价格、回购成本及相关税费等因素予以确定。